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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nézhā)的两维知识产权观感

张图报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文 | 张图报


《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凭借其精美的画风和优质的内容,成为了今夏爆款国漫,目前已经刷新了国产动画电影的票房纪录,电影塑造的哪吒形象与传统的哪吒大不相同,电影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被网友赞称为国产动画的良心佳作。但《哪吒》会不会因为口碑好就能避免恶意侵权?《哪吒》是不是就能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国产动画是真的崛起了吗?



动画是一个产业,作为产业是有复杂的分工的,知识产权是动画产业的“守夜人”,笔者将借《哪吒》从知识产权角度谈谈看法。


一、《哪吒》动画角色的两维知识产权问题


“太阳底下无新事”,类似的热门IP周边产品侵权案例屡见不鲜,但问题大都相同:(一)动画形象是否单独具有著作权;(二)动画形象的周边产品侵权现象。


(一)动画形象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那么,动画《哪吒》中的哪吒、敖丙角色形象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吗?


◆Eg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十二:“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判决书)解释了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中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能否构成一个单独的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迪迦奥特曼”的作者在创作“迪迦奥特曼”这一虚拟人物形象时既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创作出真人所不具有的特点,特别是头部、眼部、脸部、鼻部、耳部等部位,采取虚拟夸张的创作手法,塑造出一个如机器金刚般的人物形象。虽然“迪迦奥特曼”可能是在“奥特曼”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但“迪迦奥特曼”与原奥特曼之间还是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例如头盔的形状、人物胸前的圆形蓝色图案、全身分布的红色蓝色相间的条纹等,这些差异部分仍然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并能被客观感知。“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影视作品创作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影视作品塑造角色的过程,一个著名的角色可以独立于特定的作品而活在公众的想象中。角色形象与运用该角色形象推动情节发展的影视作品属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二者在客观表现形态上可产生分离。并且,在市场经济时代,角色形象往往被商业化使用,由此产生丰厚的经济收益。本案中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因其外部特征和性格内涵,深受儿童喜爱,被控侵权商品正是利用儿童对“迪迦奥特曼”这一角色的好感,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复制在其商品上,意图引起消费者潜在的购买或消费的欲望。因此,“迪迦奥特曼”影视角色形象构成一个独立于影视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Eg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十大知产案件之八:“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侵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8号判决书)解释了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规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动画片人物造型的一般创作规律来看,对于一部动画片的制作,在分镜头画面绘制之前,需要创作一个相貌、身材、服饰等人物特征相对固定的动画角色形象,即静态的人物造型,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转面图、动态图、表情图等,这些人物造型设计图所共同形成的人物整体形象,以线条、造型、色彩等形式固定了动画角色独特的个性化特征,并在之后的动画片分镜头制作中以该特有的形象一以贯之地出现在各个场景画面中,即使动画角色在表情、动作、姿势等方面会发生各种变化,但均不会脱离其角色形象中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基本特征。故动画片的人物造型本身属于美术作品,其作者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g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二十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书)解释了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动画片《熊出没》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动画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华强公司。但是《熊大》动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不当然属于华强公司。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熊大》动漫美术作品虽然系为动画片《熊出没》创作的角色形象,但是由于其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在其不属于法人作品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并不当然归属于华强公司。


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动画中的哪吒,身穿红色小肚兜、时尚纸袋库,暗黑风格的烟熏妆,胖乎乎的五官比例搭配,手插纸袋裤的酷帅拽造型,怪萌形象颠覆了传统哪吒形象,令其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辨识度,很容易与其它动画人物区别开来,哪吒这一动画形象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同时,《哪吒》里的其它动画人物形象,譬如敖丙、申公豹也有别于传统形象,是电影方独立设计制作而成,具有较高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是美术作品。因此,这些动画形象周边商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显然,目前电商平台上其它未获授权店铺所售哪吒周边商品,均已经侵犯了电影方的知识产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品牌伤害,电影方有权依法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需要强调的是哪吒角色的成功,也可能带来“内部纠纷”,即《哪吒》制片方与哪吒角色设计人之间是否就权利界定事前做了充分的约定,“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尽可能避免发生如上文Eg2的纠纷。


(二)动画形象的周边产品侵权现象


7月28日,热心网友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堆盗版的哪吒周边”。而在该电商平台上,笔者以“哪吒之魔童降世”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就可以看到不少售卖电影周边产品的店铺,售卖的周边包括T恤、手机壳、汽车装饰摆件、钥匙扣挂件等等。随后,据《哪吒》电影方声称,仅指定一家电商店铺作为官方授权销售商,其它电商店铺均未授权,所售商品均为山寨货。



“蹭热度” “做爆款”,热门IP周边产品侵权为何频频出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见《资本论》第一卷,第839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笔者认为马克思在经济上对资本的这种认识是深刻的,这也是热门IP周边产品侵权现象的主要原因。动画形象周边产品的开发,受市场的欢迎程度丝毫不亚于电影动画本身,正是这种“逐利性”使得侵权方不惜在侵权的边缘试探,甚至触犯法律,而且电影动画作品知名度越高遭受侵权的损害越大。


目前,《哪吒》系列表情包已经上线,作为国产动漫的粉丝,笔者呼吁大家合理使用、付费使用,我们需要培养为精神消费而付费的习惯,纵容互联网的盗版,只会扼杀内容生产者的创新动力,只有尊重版权尊重创新,才会创造更多优质的内容可供消费。



二、国产动画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困难


《哪吒》作为国产动画的爆款,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也体现了观众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和自信。从电影末尾意犹未尽的彩蛋,我们可以预测,《哪吒》的制作方将在中国古典神话宇宙下一盘大棋,很有可能是“漫威模式”,即打造一系列的经典神话人物。然而国漫真的崛起了吗?影迷不缺钱,观众很期待。


笔者认为国漫崛起,亟需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一般观众投入足够的关注。


传统观点认为类似周边产品侵权现象,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不完善,一方面建议修订《著作权法》,譬如加入商品化权、提高侵权赔偿金额等,另一方面建议权利人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途径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解决方案之一,当然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套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但不与观众的知识产权观念结合起来,法律实践还是会遇到困境。


笔者认为,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很可能达不到对国产动画保护的目的。甚至,这种顶层设计会导致“制度太超前,群众跟不上”的局面。我们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这是我们发展文创产业的基础性优势,但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包袱。在我们的文化里,一个人偷了别人的《哪吒》小说,一个人在网上传播盗版《哪吒》电影,试问有多少人认为后者同前者是一样的不道德?观众缺乏知识产权观念,才是我们知识产权侵权真正的治理难点。不论是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还是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水平在国际上并不落后,但与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大相径庭,这个主要矛盾问题不解决,我们的国产动画崛起就会频繁遭遇挫折。当下唤醒民众对知识、对创新、对常识的尊重认可已刻不容缓。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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